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将于今年开始正式启动绩效评估工作
发布日期: 2020-06-02 14:57:5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海关总署日前召开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专题解读《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各级海关相关负责人,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负责人参加会议。

据悉,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各方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4月30日正式印发,并于今年开始正式启动绩效评估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综合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52个,总规划面积超过460平方公里,其中综合保税区121个。据统计,2019年,全国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5.52万亿元,同比增长7.17%,高出全国外贸进出口增幅3.77个百分点,占全国外贸进出口值的17.49%。平均每平方公里进出口值超178亿元。原国土资源部发布数据显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工业产值均居我国各类开发区之首。

2020年1季度,在全国外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处于下降的情况下,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进出口值1.18万亿元,逆势增长2.1%。数据表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为各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平台,为促进外贸增长、扩大外商投资提供强大动力,为稳外贸、稳外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取得显著发展成效的同时,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重申建审批轻发展管理等。

为了加强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科学规范管理,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工作规程》《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出台后,与前述文件一起,构成了综合保税区从审核设立、事中事后监督到退出的管理闭环。

《办法》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发挥综合保税区开放型经济重要平台作用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夯实地方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的必然路径。

《办法》按照全面客观、科学合理、规范统一和导向引领的原则,设立了五大类27项核心量化指标和地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等8项辅助指标。核心指标主要评估综合保税区的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辅助考核指标以加分激励和减分约束突出对落实主体责任、运营管理、鼓励业务创新的评估。评估指标数据由海关统计、外汇统计、省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和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报送等四部分组成。

海关总署牵头负责发展绩效评估的组织、结果发布及成果应用工作,每年3-6月期间开展,6月底完成评估工作。今年试评估工作将从6月1日开始、9月底完成结束。

绩效评估结果应用突出导向性作用,按照分地区以及全国范围对评估结果排序。位于分地区或全国前20%的综合保税区所在省区市,申请新设综合保税区时将倾斜考虑,且相关区域可优先试点创新举措。对连续两年评估结果在分地区排名且全国排名后5位的,将按规定启动退出程序。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会同各相关部门,以绩效评估为抓手,持续压紧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推动优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体制机制,真正把综合保税区打造成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高地。

关键词: 综合保税区 绩效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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